群主随意吃瓜转帖侵犯了她的名誉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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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年底,在某小学一年级班级的微信群聊中,“A妈妈”发布了关于其丈夫与“B妈妈”之间非正常交往的言论,该言论被传播至各社交媒体网络平台,短时间内引起广泛关注。

王某为追求轰动、吸引公众眼球,未经核实就将原告李某的生活照配以文字,作为爆料内容在被告王某作为群主的水果群当中进行散发传播,爆料内容中均表示该照片上女子系上述言论中的“B妈妈”,引发群内围观和讨论。

后经双方确认,李某与 “B妈妈”并无关联,王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恶意传播原告照片,给李某的家庭生活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,社会评价降低。王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到李某的名誉权。

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原告将被告诉至上海奉贤法院,要求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和律师费6000元。

被告辩称自己的行为确实有错,同意道歉,但是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金额过高,只愿意承担部分金额。

这事的争议焦点,是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李某名誉权的侵害;在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下王某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。根据法律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,其产生的影响具有受众不特定性、传播快速性、影响广泛性的特征。本案中,被告作为近500人的微信群群主,出于看热闹和吸引关注的心态,向微信群内发送四张涉事聊天记录截图,主动引起话题讨论。被告的行为直接将事件指向原告本人,误导群组内成员以为原告即涉事“第三者”。后被告虽予以澄清,但是考虑到涉案微信群的人数众多、网络空间的快速传播性特点,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原告的个人名誉造成负面影响,也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,故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。

判决后,王某提起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,现本案已生效。

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,也是每个公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。

网络并非法外之地。群组信息使用者在享有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,也应在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内发表言论,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。作为互联网群组的使用者,应当文明互动、谨慎发言、理性表达,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。作为互联网群组的组建者,应当履行好自己作为组织者和召集者的责任,依据法律法规、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,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,谨慎转发和扩散未经证实的消息,更加注重在群组内引导和培育正确的社会价值观,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。

(看看新闻Knews记者:顾海东 谭悦 实习编辑:忠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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